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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近日,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近日发布《云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规范监督管理,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
《实施细则》鼓励各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在支持八大重点产业以及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和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
在风险方面,《实施细则》明确,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其中,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公司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在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方面,《实施细则》明确,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单一客户集中度和单一客户关联度的限额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其中,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全部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本细则其他规定。
在监管方面,《实施细则》明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规模、风险状况、内部管理等情况,建立分类监管制度。监督管理部门按年度组织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分类评级,并根据分类评级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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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云南发布细则 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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